教师厅〔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等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
2.《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
3.《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
4.《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
5.《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