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优化结构、严谨规范”原则,按照“重建设、强服务、重自律、提质量”的要求,指导高校加强专业建设,彰显办学特色,服务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条 高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学校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规划为基础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需要,适应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并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以及办学特色进行科学研究与制定。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条 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由教育部设立的专门网站提供。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以教育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六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
第七条 省教育厅将根据不同高校分类发展需要,统筹高校专业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专业设置的分类指导。
(一)指导各高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特色,优化专业结构,调整和设置专业。
(二)统筹全省高校专业设置布局,对就业率低、布点多、生源差的专业进行宏观控制。
(三)支持高校设置与陕西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相适应、支撑陕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
(四)高校专业设置应充分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主动调整、改造已有专业,合理设置省内稀缺专业。
(五)高校申报专业前,须在学校网页显要位置向社会公示专业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申报。
(六)高校要建立专业设置自律机制,依据学校建设规划,按照需求导向、条件保障、规模适度、持续建设原则,有目标、有步骤设置和调整专业,把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章 备案
第八条 高校设置《专业目录》内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经学校专业设置评议相关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教育部指定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当年8月1日至31日。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备案材料(一式七份)于当年9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将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高校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学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主要依据是第二章第六条有关内容。
(五)省教育厅于当年9月15日至20日在网站公告栏公示通过审核的申报专业。在此期间,高校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请申辩。9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审核通过的专业报教育部申请备案,备案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审批
第九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三章第八条有关程序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将组织评审。
第十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新专业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相关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及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由教育部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由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等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七份)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组织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报送教育部申请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公示,公示结束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正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审批,审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五章 调整
第十二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充分研究并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五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六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级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高校应设置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组织。
第十七条 省级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人才需求、专业结构等情况,研究提出全省高校专业设置指导意见,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指导高校合理设置专业。
第十八条 高校专业设置评议组织(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专业结构与布局等,审议学校中长期(五或十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履行对高校专业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与调控等宏观管理职能,适时组织对高校专业建设进行随机抽查、质量年度检查与专业评估,并向社会发布高校专业建设情况报告,促进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高校新设专业的首届学生进入第二学年,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按照《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对新设专业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专业实行红、黄牌制,首次评估不合格将限期整改(黄牌),次年组织复评,仍不合格将停止招生(红牌)。专业评估的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预警与保障机制,根据学校新设专业情况,积极主动开展专业自查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强化专业建设退出机制。对于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有关高校调整专业招生年(奇数年、偶数年或三年一招生等)、缩减招生计划、调整专业或停止招生。
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暂行办法》,对就业率40%—45%的专业,减少专业招生计划;就业率35%—40%的专业,进行专业调整;就业率低于35%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相关高校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日起施行,至2018年 月 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