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19 10:28   实验实践管理科 审核人: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等环节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教学教育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与现代教育教学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拥有素养高、业务精的师资人员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校师范、非师范专业实习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校相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生产,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专业制定实习实训计划,提前联络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课程见习、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以及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实习指导工作,成为双师型实践实训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第八条  开展非师范专业订单式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九条  为师范生提供教学教育工作岗位,为非师范专业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进行完全岗位实践,培养学生处理教育教学、生产技术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爱岗敬业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条  通过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一条  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有效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五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实施全校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校各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师范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教学单位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基地,组织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十四条  秦东教师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招生就业处协助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学校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拓宽学生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学校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依托地方教育教学单位,尽可能就地就近选择中小学,开展师范类教育教学实习;以服务、发展地方经济为目标,拓展省内及周边省份企事业单位作为非师范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实验实践管理科专门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工作。第六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各二级学院与各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悬挂“渭南师范学院教育实习(教学实践)基地”。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校长、分管校长、各二级学院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一式三份),由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各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1. 双方合作目的;

   2. 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 双方权利和义务;

   4. 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安全、酬金等安排;

   5. 协议合作年限;

   6. 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

   7. 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

   8. 其他。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从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开展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践管理科要建立具体的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要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回访,协助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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