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2016-01-19 11:39   实验实践管理科 审核人:

渭师院教发[2001]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方面,是为中得中等学校培养合格师资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检验和提高师范院校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为了确保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师范教育条例(草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实习能使实习生从中认真学习到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的经验,进一步巩固专业思想,热爱教师工作,增强从事党的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第三条  教育实习是学生把平时所学的教育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实践的教学活动。通过实习使学生初步熟悉中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培养学生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实习要求

   第四条 每个实习生按实习计划,必须进行课堂教学与班主任工作实习以及书写教育调查报告等。

   第五条  课堂教学实习,包括备课、上课、课堂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课外活动等。实习课程一般不少于8节。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的实习,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独立组织一次主题班会期,搞好日常班级管理工作与家访等。

   第七条  教育调查主要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现状、特点、办学经验;了解班级的情况、特点;重点了解和研究12名中学生学习情况、特点和心态。每个实习生实习结束时,必须交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

   第八条  每个实习生按照实习计划要求,必须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因故不能参加实习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凡缺勤在二分之一以上者,将在成绩评定时以不及格论处。

第三章  实习时间

   第九条  教育实习时间的安排,专科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本科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集中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最后一学期。

   第十条  教育实习时间具体安排为专科6周,本科8周,其中见习时间一周至一周半,实习时间专科4周,本科6周,总结半周。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一条  每个实习生必须服从实习学校、实习课程、实习班级的安排。    

   第十二条  实习生必须尊重实习学校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尊重实习学校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十三条  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教师,在实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虚心求教,严守纪律,为人师表,出色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四条  实习生要刻苦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试讲。每课教案要在上课前三天送原代课教师审批;未经批准的教案,一律不准上课。要上好每节课,用普通话授课,用规范汉字板书。

   第十五条  实习生要了解班级,熟悉学生,切实制定好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并送交原班主任审批;未经批准的班级计划不得自作主张搞班级活动。    

   第十六条  凡对某事物、事件、问题,特别是办学经验和先进教师的事迹,实习生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有目的的调查研究,最后写成调查报告。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十七条  实习生应按规定参加实习,如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十八条  实习生应按照遵守学院与实习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实习者,需向实习学校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服从领导,虚心接受原任课指导教师、原班主任的指导,及时请示汇报,绝不允许实习生在中学生面前批评、议论实习学校的领导、教师和职工,对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带队教师反映。

   第二十条  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爱护公共财物,借用物品及时归还,损坏东西照价赔偿,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不许谈情说爱,更不允许和中学生和谈恋爱。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踏实、善始善终,与实习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搞好工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如有违纪行为,一律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实习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实习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的课堂教学、教育调查与班主任工作等主面的实习成绩,分别由实习学校原任课教师和原班主任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经考核,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成绩和思想表现都突出。    

   良好:经考核,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成绩和思想表现较突出。    

   中等:经考核,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成绩和思想表现中等。    

   及格:经考核,基本上能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思想表现一般。    

   不及格: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不及格:

     1. 备课不认真,试讲不合格者;

     2. 讲课的思想性、科学性有严重错误的;

     3. 教学不得法,致使多数学生听不懂者;

     4. 在班主任工作实习中,发生较严重的偏差或事故;

     5. 实习态度不端正,思想表现差,有违犯纪律现象出现;

     6. 教育调查不认真,调查报告与实际不符或未完成调查报告者;

     7. 因事、病等请假在1/2、旷课在1/3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态度(含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遵守纪律,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能力等方面情况),一般通过实习生自我鉴定与实习小组签署意见后交指导教师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师院校学生除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减免部分实习任务外,都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无实习成绩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七章  实习学校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校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教育思想较端正,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具有较好的校风,教育质量较高。

   2. 领导力量较强,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指导教育实习的教师。

   3. 学校有一定的规模,交通方便,具备实习生的食宿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校确定一位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先聘教师担任实习生的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    实习学校具体负责安排好实习生的班级与课程,安排好实习生的生活与办公地点以及向实习生介绍学校概况,组织有经验的教师介绍教学与班主任工作经验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实习生任课资格审批制度,确保实习课堂教学的质量。实习学校根据每个实习生在见习期的表现以及备课、试讲等情况,进行任课资格审查,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课。    

   第三十二条  对有条件的实习学校,特别是教育实习基地,可试行评选优秀实习生的制度,以推进教育实习工作的良好开展。

   1. 名额:一般按实习生数的10-20%而定。

   2. 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教师工作,勇于开拓创新;

     (3)热爱实习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4)严守纪律,遵守公德,为人师表;

     (5)实习工作认真,实习成绩优秀。

   3. 评选办法:由实习组推荐,校实习领导小组(或实习学校)审定。

   4.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称号填进实习成绩审核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实习生请假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实习结束时,实习学校、教导处出具出勤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指导教师和校领导对每个学生撰写评语,并按标准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十五条 对重视教育实习,管理规范、指导效果好,连续接纳三年以上教育实习任务的实习学校,可由该实习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与渭南市教委研究,授予该校“渭南师院教育实习基地”铜牌。

第八章  实习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对教育实习有正确的认识和较强的责任感;

   2. 对指导实习生开展教育实习具有一定的能力;

   3. 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和扎实的基础知识;

   4. 熟悉中学实际,并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协助贯彻教育实习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任课指导教师主要指导实习生备课、审批手续、听试讲、听课等,并检查教学成果,组织教学评议以及指导教育调查研究等。班主任指导教师主要审批班级管理工作计划,并指导实习班主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结束,各指导教师按实习考核标准对每个实习生撰写实习评语,评定实习成绩。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教育实习工作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具体负责。

   第四十条  各实习学校由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指导教师代表(组长)、学院带队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教育实习领导小组,领导教育实习工作的开展,协调好各种关系。

   第四十一条  各实习学校按实习专业与人数建立起若干个小小组,设正、副实习组长各一人,配合带队教师,协助指导教师组织本组实习生,开展教育实习活动;关心组内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本组同学积极参加实习学校的各项活动。实习组长必须记好教育实习日记,每次记录全组人员在实习期间的主要事件,并在实习结束回校交教务处备查。

第十章  实习经费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教育实习工作的开展,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拨给实习学校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实习指导和办公费用。    

  第四十三条  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按实习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往返差旅费,并按一定的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应于师范生教育实习。不尽善之处在实施中不断修改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试行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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