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实施细则
2016-01-17 20:59   实验实践管理科 审核人:

渭师院教[2005]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院校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阵地,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建设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提高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加强基础课实验教学,加强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在保证实验教学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充分考虑适应基础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根据学院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习年限、发展规模和教学科研要求等,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验室建设的规模和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教学优先、兼顾科研,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合理使用资金,讲究投资效益,注意设备、房屋和人员的配套。

   第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各级各类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结合学院实际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基础教育的要求,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实验教学要使学生在实验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方面得到系统的训练,要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为此,要大力提高必修实验的开出数量和质量,有计划地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实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在优先发展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实验室也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发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电教手段,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特别是中学实验教学法的研究。

   第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包括试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检修和加工制作等。社会服务工作的收费标准和实施管理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实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业务和经济管理,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检查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开展评比活动,严格奖惩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两极管理的体制。

   第十二条  资产处和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在主管院、处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基本任务的完成情况;

   2. 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检查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3. 负责实验室的总结评比、交流经验和表彰先进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4. 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组织编制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

   5. 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仪器维修、调拨变动等技术、经济管理工作;

   6. 负责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以及丢失、损坏的赔偿处理情况;

   7.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实验用房及家俱配备工作。

   8. 协助院保卫处,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由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实验室的建立要根据任务、师资、技术力量、设备、房屋设施等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后,报教务处、资产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每系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要选择思想觉悟高,由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承担实验教学的教师由各系聘任,并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必须明确实验教学的目的和质量指标、开设实验的项目和学时数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要求。应聘的实验教师,应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 严格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规范》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张贴公布如下几项规章制度:

   1. 学生实验守则;

   2.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3.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 实验室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加强协作共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对利用率低或一学期不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处有权调拨到其它实验室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不使用的仪器而不愿调拨者,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于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实验室不安全事故发生,或损坏、丢失仪器、材料的教师或学生,按照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实施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每学期要按照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的规定,向资产处和教务处报送实验室各类基本信息。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 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学期实验教学工作计划;

   2. 协助主管实验室的系主任,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

   3. 组织落实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4. 组织实验室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技术水平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开展评比活动;

   5. 组织编制实验仪器的年度购置计划,维修计划,编制实验材料的购置和调剂计划。负责各分室之间仪器、器材的调度、分配;

   6. 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维修和实验室改造、搬迁等。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搞好实验室计划、技术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实验师(工程师)职责:

   1. 掌握本专业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独立创造、改善实验条件,设计、加工实验装置,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2. 熟练掌握实验教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解决和排除实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分组实验;

   3. 负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测试、维护和检修,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负责实验仪器装置的研制、更新和技术改造;

   4. 管理实验室,使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卫生等处于良好整洁状态。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职责:

   1. 掌握本专业实验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实验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实验准备,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分组实验;

   2. 了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规程、保养和维修方法;承担一般仪器的验收、安装调试以及精密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技术管理工作;

    3. 科学地管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使室内设施、环境、卫生等经常处于良好整洁状态。

   实验员(实验工人)职责:

   1. 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原理、方法、步骤,掌握常规实验技术,认真做好实验辅助工作;

   2. 熟悉实验室有关的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的性能、用途和保管方法;掌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规程和使用、保养方法;

   3. 协助高一级技术人员,搞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和技术更新工作;

   4. 管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保证实验室的安全,使室内设施、环境、卫生等处于良好整洁状态。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职责:

   1.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预做实验,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熟悉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及操作方法;

   2. 严格预习及提问制度,认真指导学生实验和批阅实验报告,加强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

   3. 在实验教学中,要贯彻各项教学原则,注重能力培养;同时要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4. 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 处理实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实验完毕后,指导学生整理仪器、装置及其它用品,督促学生搞好实验室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  保管员及采购员职责

   1. 熟悉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性能、用途、储运和保管方法,熟悉管理范围内的基本专业知识,科学管理器材;

   2. 在器材的保管、采购、发放中,要数量准确,规格详细,账目清楚、严格交接、领用、回收等入库、出库手续,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随意出库转借;要定期清库、对账,并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统计报表。

   3. 对保管的器材,要认真做好防火、防尘、防震、防潮、防锈、防腐蚀等工作;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要单独存放,严格防范;要经常检查环境安全情况,防止损坏和丢失。

   4. 完成实验室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系要制定实验人员培训计划,定期与主管部门联系落实;同时,要抓好实验人员的在职进修,定期检查,督促他们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结合专业理论,实验技术、管理水平、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综合考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系要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每一名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工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在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勤俭节约、文明卫生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表彰奖励。各系每学期进行一次评比总结,对实验室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及时表扬,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实验室检查评比的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条例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要向学生宣讲安全制度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期初,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对实验室环保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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