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2024-03-13 17:09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渭师院教〔2016128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开展高等教育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二)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并且每人只能参与一项。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报的原则。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填写《渭南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不属于同一单位或部门的两个及以上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论文(一般要求在刊物上正式发表),将实践过程中的积累资料作为附件提交,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供教材样书一本。申报表和科学总结或论文一式两份(只需提供发表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总结或论文的复印件)。

(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分为二级学院初评和学校评审两部分。二级学院要成立评审小组,并进行认真筛选,把一些真正高水平、上档次的优秀成果推荐出来参加校级评审。校级评审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或校外专家对成果进行打分,根据分值和各级奖项数量确定评奖等级,并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评审标准

优秀教学成果必须有实践检验过程,能够解决问题,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作用或对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在评选优秀成果奖时优先考虑学校同意立项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课题;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五、奖励办法

(一)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项数量可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动态调整。奖金标准为: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

(二)同时获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不能重复接受奖金,只领取最高等级的奖金。

(三)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六、其它

(一)教学成果的名称:应尽量简洁,好记易懂,并能概括成果的属性和内涵。

(二)教学成果的介绍:应包括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各方面;不宜成为某人(单位)先进事迹的综述或教学经验总结;应充分反映教学成果在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中所发挥的作用;介绍成果要讲足而不能讲过。

(三)科学总结不同于成果介绍,它要在扼要介绍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正确教育理论,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总结,具有指导意义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反映成果的论文可以是结合成果主要内容所撰写的理论性文章,如方案构成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可以是方案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性的文章。论文的作者应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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