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渭师院教〔2016〕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立项质量、研究成果质量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省教育厅《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陕教高〔201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改项目旨在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围绕学校教学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基础教育、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具体范围参照当年教改项目立项指南。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学校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开展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旨在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评选、管理及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遵循“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围绕学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拟申报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际应用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经项目申报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和推荐,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项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
(一)已申报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申报;(二)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三)已获得厅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四)已获得厅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五)已获得厅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原则上项目主持人限1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限5人。
第十一条 为保证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水平和质量,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原则上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较高的学术声望;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初级职称的教师可以申报青年项目。
第十二条 在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主持人不能申报其它校级教改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校级教改项目。项目参与人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各方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教改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或给予一定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校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按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三)《立项申报书》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格,一并报送教务处。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四)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推荐和会议研究的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行文公布;
(六)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和项目组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组要在项目立项1年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研究时间从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二级学院指导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的人员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项目组须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并经二级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须由原项目主持人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单》),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当项目主持人因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校。原项目研究计划不变。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内容及计划的,学校将研究决定是否中止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申报项目的立项数额。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学院可向学校提出予以终止或撤销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审核工作,项目组需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初次结题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既定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后可延期结题,项目延长时限最多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项目通过审核后,由教务处颁发统一印制的《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申报、减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限额或减少所在二级学院立项数量: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经费使用不当;
(三)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四)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绩突出的,由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教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再另行组织验收。项目主持人要提交《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成果鉴定书》,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成果鉴定申请后,教务处根据项目内容遴选鉴定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教学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要进行现场评议。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学校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推荐更高层次的研究项目,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所资助的经费是学校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的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助经费下达后,项目组负责人在教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认真执行项目计划。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改革项目直接需要的经费。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课件制作费等);
(二)调研、观摩、访学等费用;
(三)小型会议费;
(四)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五)成果鉴定费。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对每年度的校级教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布,完成较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项目,教务处和所在部门应督促其限期完成。
经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有权视情况采取冻结其经费或宣布项目终止等措施,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该课题组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改项目。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履行研究任务;
(四)无法正常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五)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六)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的资助教改项目,教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关心支持研究工作的开展,对其研究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充分保证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