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渭师院教〔2013〕148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特制定《渭南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认定、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界定
(一)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二)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
(三)学位论文中转引但不予注明的部分。
(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其它被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1.教务处负责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解决复议事宜。
3.各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程度等进行实质认定。
(二)认定程序
1.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各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2.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3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4.学位申请人如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小组会做出的认定和处理不服,可在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的复议事宜,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四、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小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延期参加论文答辩。
(二)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根据抄袭、剽窃性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的教育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二)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教师规范及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将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渭南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