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实践教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意见》(教高函〔2019〕12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践包括见习、工科类专业的金工实习、各类专业的毕业实习、师范类专业的教育研习。毕业实习分为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非师范类专业的生产实习。
第二章 见习
第三条 见习是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业理论联系行业企业实际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
第四条 通过见习,使学生接触对口行业单位生产与运行管理实践,了解对口行业单位生产与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机制,了解对口行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职业活动、市场及客户群体状况、中小学生的学习活动及思想状况,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情怀,使学生在专业实践中检验自己职业能力掌握情况,做好学业和职业规划。
第五条 见习在实习基地或专门建设的见习基地进行,具体时间、学分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师范类专业进行教育见习,内容包括教学工作见习和班主任工作见习:
(一)教学工作见习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见习基地学校观摩听课,观摩和参加教师教学、教研活动;协调见习基地学校安排校长或优秀教师介绍基础教育工作情况、改革发展形势,分享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感悟。
(二)班主任工作见习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见习基地学校实地见习班主任工作、各类学生活动;协调见习基地学校安排优秀班主任作讲座,介绍基础教育学生思想状况与行为特点,分享班主任工作常识和经验。
第七条 “优师计划”、地方公费师范生相关二级学院,落实教育部城乡“双实践”要求,组织学生到乡村学校教育见习不少于1次,提倡组织学生到定向地市、县区乡村学校教育见习,可与乡土教育、乡村振兴专题课程教学相结合进行。
第八条 非师范类专业进行专业见习,内容包括实地体验行业企业生产运营运管理工作环境,参观生产过程、运营管理流程;见习基地单位领导、不同部门(岗位)管理人员、一线生产人员,介绍行业企业对应的市场及客户群体状况,分享生产与运营管理经验体会。
第三章 金工实习
第九条 金工实习又称金属加工工艺实习,是工科类专业学生了解机械加工生产过程、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和工程素质的必修实践课程。
第十条 工科类专业学生经过金工实习,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了解工业生产中机械零件制造的一般过程。对学生进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机械零件的常用加工方法、所用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工夹量具的使用以及安全操作技能。
(二)了解机械制造的基本工艺知识和新工艺、新技术在机械制造中的应用,了解工业产品制造的全过程。
(三)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动手能力、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遵守纪律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金工实习内容主要包括车工、铣工、特殊加工(线切割、激光加工)、数控车、数控铣、钳工、砂型铸造等。
第十二条 金工实习在校内工程训练中心或在校外签约共建的金工实习基地进行,具体时间、学分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生产实习
第十三条 生产实习是非师范类专业的必修综合实践性课程,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综合训练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经过生产实习,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通过在实习单位从事本专业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
(三)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从实际出发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
(四)使学生深入一线实际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生产实习在二级学院签约共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实习基地进行,具体时间、学分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 教育实习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生培养的必要环节。通过组织教育实习,促进师范生深入体验教育教学工作,形成良好的师德素养和职业认同,深入理解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师范生经过教育实习,应达到以下两方面的基本目标:
(一)情感态度目标
1.能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具有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具有积极的情感、端正的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尊重中小学生的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知识能力目标
1.能够依据学科课程标准,针对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和学科认知特点,运用学科教学知识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具备基本的教学能力和初步的教学研究能力。
2.了解人工智能、智慧学习环境等新技术与现代课堂教学融合的方式方法,掌握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教学设计、实现教学目标、转变学习方式的基本技能。
3.了解中小学德育原理与方法,掌握班级组织与建设的工作规律与基本方法。能够在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参与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
4.能够将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自觉在学科教学中有机结合育人活动,积极参与组织主题教育和社团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5.树立专业发展意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初步掌握教育调查与研究的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学会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三项内容。
(一)教学实习
师范生必须参加与本专业相关学科课程的教学实习,在实习点授课不少于12学时。
教学实习内容包括:
1.掌握国家课程标准,了解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熟悉该校所用教材。
2.观摩教学指导教师及其他教师授课,了解教学指导教师的教学设计思路,并对观摩课程进行教学分析。
3.开展教学设计、教案撰写,并请教学指导教师审核,在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至合格;做好课件、教具(实验)等相关准备工作。
4.开展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教学,听取教学指导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不断改进完善。
5.批改作业,参与考试工作,对中小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
(二)班主任实习
班主任工作应贯穿教育实习始终,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实习学校相关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负责一个班级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主题教育。
3.在自习、课间操、文体活动、大扫除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做好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4.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实习学校的情况,设计并召开至少1次主题班会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三)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
具备一定能力和专长、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参与实习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践。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在二级学院签约共建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具体时间、学分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进行教育实习之前,师范生应完成以下知识能力准备:
(一)完成教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教育心理学、德育与班级管理、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现代教育技术、学科教学论(或人才培养方案中指定的同类课程)等教师教育类课程的修读,完成并通过教学技能实训、粉笔字测试、教育见习。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专业类课程的修读。
(三)参加教育实习专题培训。
第六章 教育研习
第二十一条 教育研习是我校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是师范生实现教学理论水平和教育综合素养可持续提升的必要环节,对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师范生经过教育实习,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通过研习学校教师教学案例观摩、教育实习交流、教学设计、主题班会和教育调研等多种成果研讨,树立专业发展意识,了解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初步掌握教育调查与研究的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学会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育研习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在研习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习题目,开展调查研究,记录研习指导过程,撰写教育研习报告。
(二)参与研习学校的教研活动,参加教研组会议、集体备课、研究课、公开课等。
(三)参与研习学校的教研项目,参与数据收集、整理及调研等工作。
(四)观察和发现基础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料和素材。
第二十四条 教育研习报告主要由我校教师指导,指导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学生记录教师指导意见,填写教育研习指导记录表;学生在教育研习结束后须填写教育研习手册,提交教育研习报告不少于3000字;二级学院根据教育研习评价标准对学生教育研习报告进行统一评价并保存;具体时间、学分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科实习实践教学由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是本科生实习实践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习实践工作,包括制定实习实践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二级学院制定实习实践教学大纲,支持二级学院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部署年度实习实践工作,组织实习实践工作检查、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实习实践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实习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实践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实习实践工作细则,编写实习实践教学大纲,制定实习实践教学计划,联系实习实践单位,建立实习实践基地,选派实习实践指导教师,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动员培训,开展实习实践检查,全面落实实习实践教学任务,做好实习实践考核、总结、评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选派熟悉基础教育或行业企业实际、熟悉实习基地学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金工实习须选派与实习内容关联密切的任课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教育实习优先选派学科教学论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育实习要求师范生全部集中实习,鼓励不同专业混合组队在同一实习点实习。原则上每个集中实习点安排1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20—30名实习生。实习生20人以下的实习点,可安排1名指导教师同时负责多个实习点。分散实习也要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每班实习生安排1名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 鼓励二级学院开展实习实践教学研究,开展研究性实习实践和综合性实习实践,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融入劳动教育,在实习中通过劳动体验加快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创新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替代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实践。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实习实践安全。二级学院要多举措加强实习实践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要,若遇特殊情况,须第一时间上报学校,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八章 实习实践学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实习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听从指导教师安排,有集体观念、组织纪律性和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践期间,认真学习实习实践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实习实践的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故请假,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实习实践单位及校内指导教师同意。
第三十六条 按要求认真填写实习实践手册,按时交给指导教师审阅和评定成绩。
第九章 实习实践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选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承担实习实践指导工作,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如下:
1.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实践场地的情况,按照实习实践教学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
2.实习实践进行前,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做好行前培训动员。
3.实习实践过程中,充分贯彻启发式实习实践指导原则,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监督管理实习过程,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4.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实践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停止其实习实践。
5.加强与实习实践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6.实习实践结束后,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学生实习实践成绩,做好实习实践工作总结,实习实践总结应当包括实习实践执行情况、实习实践教学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章 实习实践基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科实习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场所。二级学院应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条 实习实践基地应有适合开展相关专业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的条件和环境,能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食宿、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需要,能配备业务骨干担任实习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稳定、高质量的实习基地建设,促进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
第十一章 考核与存档
第四十二条 实习实践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实习实践日志、实习实践作业、实习实践单位评价以及考核成绩等予以综合评定,考核形式可多样化,二级学院应制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 对分散实习实践的学生应严格考核制度,除对其实习实践报告进行评阅外,还可组织答辩。若有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需重修实习学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实践考核不及格者或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的时间达总实习实践时间1/3以上者,应当重修实习实践学分。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按学期做好实习实践档案建设。实习实践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实践教学大纲、实习实践教学计划表、实习实践参考资料、实习实践过程文档、实习实践成绩单、实习实践总结、实地基地协议等,实习实践结束后及时归档,二级学院存档不少于四年。
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习实践经费标准,实习实践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划拨到二级学院。
第四十七条 实习实践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实践基地的管理费和指导费,接送实习生、我校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实习教材及必要的资料费。二级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指导教师实习实践工作量计入教师当学期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相关标准核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渭南师范学院本科生实习实践实施细则》(渭师院教〔2016〕140号)同时废止。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