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渭师院教〔2016〕150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形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渭南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渭师院教〔2005 〕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全校各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不同层次和方面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生在正常教学计划安排之外进入实验室开展的一切实践活动,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型等,包括:学生补做实验、科技兴趣小组活动、个人科技小制作、参与教师科研、计算机训练、科技竞赛或赛前培训、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参与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六条 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型实验由学生自主拟定实验内容,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实验内容,安排实验设备和指导教师。
第七条 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是由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初公布开放项目,学生自主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各实验室组织实施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
第八条 开放实验内容原则上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
第九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与各学院、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协调组织,由实验室与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室、各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并由实验室与各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相关操作规程。学生在参加开放实验中有突出表现和创意成果的,经评审认定后,可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记入一定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实验室开放情况划拨一定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研制费用,不列支人员劳务等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计入正常教学工作量;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在绩效津贴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该办法不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渭南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渭师院教〔200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