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渭师院教〔2016〕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升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2000年发布的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验教学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验证所学理论知识,使学生掌握基础、专业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技能,提高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科学精神、态度、作风及观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承担好实验教学任务、建设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扩大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是全校各实验中心的主要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 依据学校本科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四种类型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类型实验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如下:
1.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2.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3.集中实践环节是以系列专业课程或课群为基础,由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组成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4.开放性实验是实验中心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开出的研究创新性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选修,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稳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完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六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概括如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4.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组合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5.设计性实验:是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自主实现的提高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可以是较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6.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
第七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项目时间为2~5学时为宜,实验学时不出现小数位。
第八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项目责任教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二级学院(包括其他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下同)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变更或新增实验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课程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实验室根据学生理论课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量、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等情况,制定足量的实验开课时间,并向教务处报送实验课开设计划表、课程安排表。
第十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应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挂图、教具和投影显示设备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按旷课处理;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安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四条 实验分组要求:通识教育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性实验l人/组,学科教育课实验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类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视专业要求和实验条件而定。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 实验后,实验教师填写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提交实验项目成绩。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
1.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2.操作考核包括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5.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十七条 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考核方式、实验项目成绩组成比例和实验总成绩计算方法。
1.对于课内实验,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实验指导教师提交实验项目成绩并计算实验总成绩交给任课教师。
2.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答辩,经综合评定后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3.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答辩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该环节的成绩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第六章 开放性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为了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资源优势和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面向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应为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学校可组织新开放性实验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师个人申报、中心及学院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对全校学生发布。若已发布的开放性实验项目2年内没有学生预约选做,该项目将被淘汰。
第二十条 精心设计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适度把握实验内容的难易程度。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为教学内容、加强多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扩大受益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学分,学分标准可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实验教学文档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文档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
1.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各教学实验室(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大纲制(修)订工作。独立设课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的教学大纲单独编写,课内实验归并至其所在课程大纲中编写。
2.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规划建设、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实践环节,应单独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课内实验和开放性实验应编写实验指导书。
3.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对象、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内容。
4.学生实验考核记录主要包括学生预习、出勤、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实验报告等成绩评定依据和学生实验成绩单。
5.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本单位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实验类型、所属课程、仪器设备台套数、实验教师、承担该任务的实验室名称和开课地点等信息;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实验时间、地点、实验名称、学生人数、仪器设备情况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文档存档应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二级学院、教学实验室(实验中心)两级存档。
1.二级学院存档内容
(1)本学院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2)本学院所承担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本学院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独立设课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按课程要求存档,课内实验学生实验考核记录(含成绩单)交由任课教师与课程成绩单一并交学院存档。
2.实验中心存档内容
(1)本实验中心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
(2)本实验中心所承担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3)本实验中心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
(4)本实验中心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学生实验报告;
(5)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第八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师应有一定实践经验,在正式指导学生实验前,须经过实验教学培训、通过试讲,并承担过本实验项目的助教。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编写实验教案,对新开实验,须试做且撰写试做报告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前,实验教师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布置预习任务并批阅学生的预习报告。实验期间,实验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后,实验教师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实验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建设与选用;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开发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组织实验教师培训、安排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审核实验项目新增与变更,审核实验教师调课。
第九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前,学生按实验教师的预习要求做好预习并提交预习报告,预习不合格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实验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认可。
第三十二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验完成后,归还仪器、工具,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作图、单位、符号、排版格式符合规范。纸质实验报告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文字工整,也可用A4纸计算机打印。按时将实验报告交给实验教师或在管理系统中提交电子版。
第十章 实验教学业务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开出的实验项目数,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单位实验的特点制定标准,按年度下拨实验教学业务费。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业务费用于购买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消耗性材料(试件、试剂和元器件等),支付实验仪器设备的小额维修费,也可用于资助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编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渭南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规范》(渭师院教〔2001〕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