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修订)
渭师院教〔2019〕78号
为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促使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业状况,及时干预和避免学生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完成学业的问题,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对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存在问题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留级预警和退学预警三种类别。
第三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学生学业预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1.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指必修课程,下同)达到2门次(含)者。
2.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含)者。
第四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学生留级预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1.学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含)者。
2.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次(含)者。
第五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学生退学预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1.学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次(含)者。
2.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0门次(含)者。
第六条 学业警示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一周,各学院统计学生所修课程学业成绩,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统计表》(附件1)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明细表》(附件2)报送至学校教务处、学生处。
2.每学期第二周,各学院依据教务处和学生处的审批意见,将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交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各出具一份学业预警通知书、留级预警通知书或退学预警通知书(附件3至附件5),由学生辅导员填写并负责送达到相关学生及家长,并将送达过程及反馈结果由各学院留存备案。
3.每学期第三周开始,辅导员约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帮助学生分析原因,端正其学习态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受学业警示学生进行学业帮扶工作。受学业警示学生应阶段性提交个人学习计划。
第七条 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按学期进行。学生处负责督查,教务处核查,各学院开展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并将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各学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体现,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学业警示与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与考核机制,定期对本学院学业警示工作进行研究、检查和总结,并对学业警示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业警示的工作安排,建立学生学业警示档案,采取沟通、约谈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逐步消除学习中存在的困难。
第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