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24-03-12 15:09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渭师院教〔2018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渭师党发〔2017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全校的考试工作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校内各项考试工作。

(三)负责组织印制试卷。

(四)负责接收、整理、认定、移交校内各项考试成绩,为毕业生资格审查提供考试成绩情况。

 

(五)负责校级教考分离的命题和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校内各项考试的考场巡视工作,完成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发布考试通报。

第六条 课程所属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选聘命题教师,负责试题的审批、保管、印制和分发。

(二)协助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三)选聘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形成评阅试卷分析报告。

(四)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五)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

(六)根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

第七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场编排,试题的保管和分发,学生准考证的办理、分发。

(二)负责安排考场并通知监考人员。

(三)负责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审批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负责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考前教育。

(六)负责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七)负责学生成绩单的汇总、保管和报送以及学生成绩的查询。

第八条 考前成立校、院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利用多种形式,营造诚信、严肃、公平的考试氛围。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十条 考试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期(中)末考试(考查)、正常补考(缓考)等考试。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面试、机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作品等。学校鼓励任课教师积极进行课程考核方式与方法改革,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过程考核成绩要有详实依据。

第十二条 闭卷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信息及取消原因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完成注册学籍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未按期注册学籍者;

(二)一学期该门课程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三)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无平时成绩者;

(四)累计缺课(含病事假、旷课)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

考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第十六条 开课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校外出题、集体命题等。期末考试每门课程须出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两套试题的质量和数量、深度和广度相当,可以互相代换。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一套作为该课程的补考用题。若第一套试题出现漏题等现象时,则启用第二套试题(补考试题另出)。试题须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十七条 凡多名教师任课且使用相同教学大纲课程的考试,原则上要求采用教考分离。开课二级学院应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流水阅卷。

第十八条 试题应按各二级学院统一规格的试题纸打印(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分人签名的空格),填写《试题审批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方可印制。

第十九条 命题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试题库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试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期末集中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考试由各二级学院应提出申请,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六章 试题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试题应绝对保密,并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和保密责任制度。试题交接、印制、保管等过程须专人管理。各个环节的教师、试题保管人员和试题印刷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负责,严格保密,杜绝试题泄密事件。若发现试题泄密,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制完成的试题由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前清点份数,分装、密封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注明考试科目、使用班级、应考人数、考试时间、地点等内容。考试完成后应及时将试卷移交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人员。

第七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报送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的分数,一般按百分记。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按课程大纲确定的比例执行。因课程特点需调整比例者,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各二级学院要追究责任,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教师阅卷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规范要求评卷。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对所带班级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试卷分析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后与成绩单一并交课程所属学院。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体流水阅卷的课程,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对该课程成绩进行抽查、分析,集体讨论形成成绩分析和教学改革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按要求在教学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成绩,生成《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后,一份随试卷存放、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一份报送教务处。

补考成绩报送程序同上。

第三十条 《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的,任课教师须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考试记录、试卷等资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在教学信息管理系统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人员收到任课教师报送的《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审查成绩表,对旷考、考试作弊、缓考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期结束时,各二级学院应将收齐的试题、试题审批登记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考场记录、成绩单等材料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当年毕业生《渭南师范学院学业成绩总表》打印、审核并加盖公章,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八章 补考和重修

第三十三条 补考对象为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每门不及格课程均有一次正常补考机会。上学期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一律不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四条 取消“毕业清考”制度。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随本专业低年级重修,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重修。重修方式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须跟班学习,也可在线学习。跟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在线学习要有学习记录。重修成绩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若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考,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十六条 补考由教务处定期组织,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考场。补考试题一律使用上学期期末考试的第二套试题。

 

 

第三十七条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低年级上课班级一起参加正常期末考试。

第三十八条 公共课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场由开课二级学院安排,并负责组织监考等相关考务工作。其他专业课课程补考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考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协调和巡视。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打印、公布本学院补考、重修学生名单,并将补考时间、地点通知到补考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补考、重修考试必须持学生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为补考时间。考查课的补考应在考试课程补考前结束。

第四十二条 对于考试作弊、违纪、缺考、无考试资格等的情况,成绩登录以“作弊”“违纪”“缺考”“无资格”等如实登记。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题及相关考试材料。课程考核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及答题纸。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准考证,组织学生随机抽号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进行清场,学生课桌上只能留钢笔、圆珠笔、直尺等考试需要的工具。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准考证认真核对。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开考1小时后,交卷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玩手机,及时制止、

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面,如实填写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收齐有关原始证据(如学生作弊使用的手机、纸条、书本等),连同试卷一起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准考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现场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将本人准考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试期间学生座位周围不得留有教材、笔记本、手机等非考试用具,桌面上不得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学生使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并写上姓名、学号,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齐收回,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答卷。

(五)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部分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电子、通讯用具。

(六)学生答题应使用蓝色、黑色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七)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试题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交卷后不得在教室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或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坐在原位,待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由学生二级所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该课程当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上报教务处研究处理。

(二)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该课程当次考核成绩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等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撤销处分后可申请跟随本专业低年级重修该课程,且只能重修一次。

(三)涉及校外人员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二级学院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召开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通知学生。

(三)教务处收集各二级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依据相关程序统一发文备案。

(四)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各环节出现失职、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学校按照《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总结与归档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对考试组织、考前宣传、监考、违纪与作弊、卫生环境、命题、阅卷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考试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对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的文件、通知(安排)及试题、试卷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五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其他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制度》(渭师院教〔2012152号)同时废止。《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渭师党发〔201764号)与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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