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24-03-14 15:08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渭师院教〔2019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的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如有调整,以教育部最新目录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人员构成和职责按《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试行)》(渭师院教〔201838号)执行。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外语类专业学生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作为学校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普通文理科专业学生355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英语水平考试合格;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和“三校生”284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英语水平考试合格。全国大学俄语四级(CRT4)考试成绩50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俄语水平考试合格。

(四)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以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TEM4)及以上考试作为学校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英语水平考试合格。

日语专业学生以国际日语能力考试(JLPT)二级作为学校日语水平考试,成绩在72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日语水平考试合格。

朝鲜语专业学生以韩国语能力等级考试(TOPIK)三级作为学校朝鲜语水平考试,成绩在110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朝鲜语水平考试合格。

俄语专业学生以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四级(TPЯ4)及以上考试作为学校俄语水平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者视为学校俄语水平考试合格。

(五)凡外语水平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可参加毕业前学校组织的相应外语考试,成绩达标者。

(六)凡因学校外语水平考试不合格而不能获学士学位者,如果参加毕业当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专业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俄语等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要求者,经学生申请,二级学院上报相关材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可补授学位。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违反国家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结业生离校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平均成绩计算过程中补考课程成绩以60分记)。

(四)四年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次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二门次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

(五)在考试中认定有作弊行为者。

(六)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七)外语水平未达到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标准者。(八)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置换不及格课程门次,累计置换不得超过2门次:

(一)参加省级专业竞赛,获得奖励(特等、一等奖;未设特等奖的,按一等、二等奖计)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置换1门次不及格课程;参加国家级(含)以上专业竞赛,获得奖励(特等、一等、二等奖;未设特等奖的,按一等、二等、三等奖计)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置换2门次不及格课程。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取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专业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著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000字以上);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置换1门次不及格课程。

(三)英语及相关专业学生取得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TEM8)证书,日语专业学生取得国际日语能力等级(JLPT)一级证书,朝鲜语专业学生取得韩国语能力等级四级(TOPIK)证书,俄语专业学生取得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八级(TPЯ8)证书,可置换1门次专业不及格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可置换1门次计算机类专业不及格课程。

第七条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者,《大学英语》课程不计入不及格门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理工类二级、文史类及艺术体育类一级以上)证书者,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八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基础教育阶段接受本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教学),在校期间表现优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考取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生,具有毕业资格,因第五条第(三)、(四)、(七)款而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1/3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相关信息(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草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原因,按规定时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呈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士学位资格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2/3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经审议不予授予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颁发《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文件材料的上报整理及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书(包括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事实、理由、法规制度依据,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二个以上送达人记明,同时将相关依据材料存档。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不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按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作出决定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当事人,并做好相应材料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本年度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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