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
渭师院教〔2018〕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我校学位点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200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渭师院教〔2012〕150号)和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宗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及科学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 3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校分管教学或者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名单;
2.审议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3.做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5.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指导各分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
7.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8.其他应由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其基本职责是审查、提交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对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核人才培养方案;
2.负责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4.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5.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6.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
7.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相关具体事务。秘书处负责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教务处相关业务负责人担任。秘书由教务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更换人选,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
下列主体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案:
1.各二级学院;
2.5名以上委员联名;
3.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是: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做出书面汇报;主席、副主席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主体通报或解释。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如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召集。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不属于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席审核签发。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规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之前,书面通知其本人。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各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处理意见批准后,由各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规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委员审议通过,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