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渭师院教〔2018〕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渭师党发〔2017〕6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含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本人或亲属应于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其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因身心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新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是否具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高中学历毕业证书或高中同等学历毕业证书;照顾类考生是否符合相应的照顾政策;
3.新生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录取名册、电子档案、《新生登记表》信息是否一致,身份证、电子档案相片与本人是否相符,重点核实持临时身份证、新办身份证新生身份及外省籍新生身份,严防发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
1.自查
各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在新生入学时做好登记工作。入学后,对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录取名册、考生电子档案和《新生登记表》逐一核对,形成自查结果报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备查,并上报学校招生部门。
2.审核
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自查结果报告进行审核。
3.处理
学校招生部门牵头,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注册者,须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不能按期完成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见习、实习、专业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登录上网,记入成绩册,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或考试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记。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应按课程大纲确定的比例执行。课程平时成绩由课堂考勤、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等构成。考核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录成绩。
(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
见习、实习、专业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按照实践教学大纲及学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并记录成绩。
第十条 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提出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协调安排重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重修,或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后,选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后,计入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患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个人申请(患病者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办理缓考手续,由教务处安排一次考试。
第十二条 凡未取得考试资格者、缺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按规定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正常升级;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以上或者自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次以上者,自第三学期起,可申请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不可申请留级。
学生在学习期间取得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作降级处理。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总学分四分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考试资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每学期放假前后完成教学信息管理系统成绩登录工作。
第十七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必须达到成绩合格,拿到相应的学分。对因疾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上“体育保健课”。任课教师根据其上课情况考核评定其大学体育课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
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须完成第二课堂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登记在补考栏、重修栏。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体育学院负责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学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院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实施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为其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等另有规定外,本科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高职(专科)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特殊类型(专升本)在校年限不超过4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变动表》,按要求逐项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劝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每学期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得学分二分之一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一周未到校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或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在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理论课按实际旷课学时统计,实践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旷考、作弊或有考试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毕业考试不及格、毕业考试旷考、作弊者;
(三)有不及格课程或课程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
(四)未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者;
(五)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本科结业生离校后二年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答辩,成绩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换发毕业证,二年内仅能申请一次;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以后不予补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授予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不授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通知书内容有:不授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依据材料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渭师院教〔20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