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2025-03-13 11:07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等学校培养本科人才的重要教学组织形式。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教学评价范围涵盖教学计划内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按自然学期进行。

第四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第三章 评价主体、指标和权重

第五条 教学评价坚持分类评价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课程建立反映课程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均须涵盖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素养、教学效果、教学资源规范等评价要素。

第六条 评价主体分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根据被评价课程性质及授课方式的差异,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的评价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1、附件2

第七条 教学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综合评价成绩由同行评价、督导评价加权构成,同行评价权重40%,督导评价权重60%

第四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质评处”)牵头,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质评处统筹,开课二级学院实施。

第九条 同行评价是由同一专业领域的外部教学专家(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学专家)与学院内部同一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学院领导成员等组成评议小组,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师德师风、课程资源建设、课程考核以及教学文档资料等维度,采取随机抽查或听评课、公开课等方式给出综合性评价成绩。

第十条 督导评价由校级教学督导开展全面性课堂听课和教学巡视,重点对新教师、新开课、开新课以及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进行诊断性听课与评教听课,督导评价原则上是3人听课,评教成绩取平均值。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评价结果须经学院公示无意见后反馈给质评处,质评处进行复核。督导评价结果经督导团团长审核签字后上交质评处进行复核。

第五章评价结果和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评价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二)日常教学监控中教学反馈问题较多,经复核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采取百分制赋分,评价结果为同行评价成绩*权重+督导评价成绩*权重,得出综合评价结果并排序,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教师本人如对教学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同行专家等共同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在接受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附件1 同行评价指标及权重参考表

    附件2 督导评价指标及权重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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