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2024-03-19 11:00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渭师院发〔2021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实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及时有效掌握课堂教学情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本科教学的学生评教组织和管理工作,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学生评教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学生评教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客观、公正的学生评教,是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学生评教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努力保证评教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真实有效性。

第三条 开展学生评教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了解真实的教学情况,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学生评教,实现以评促教、以评促改、评建结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教师改革和创新教学实践,优化课堂教学过程,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评教对象和参评人

第四条 学生评教的对象,是学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五条 参评人为每学期修读必修、选修课程的全体本科生,要求学生根据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实情,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根据《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于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三次无故缺课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同时也有权取消其网上评教资格。具体流程为:任课教师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及学生的相关信息资料,经学院教学秘书审核、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教务处教务科处理。

第三章 评教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以下简称“质评处”)组织开展学生评教活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定期评价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结束之后,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课程考核成绩时,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学生评教。学生只有评价每门课程后,方可查看期末考试成绩。

第九条 不定期评价一般安排与每学期开展的期中教学检查完成同步进行,由教务处和质评处联合印发学生评教通知,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填写学生评教表,由院校两级教学督导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教学信息员反馈等形式,收集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价意见信息。

第四章 评教内容和指标

第十条 学生评教主要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第五章 评教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质评处负责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制(修)订学生评教指标,学生评教结果汇总、统计、分析和反馈,学生评教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学生评教数据的管理和存档。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学生评教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评教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过程监控,督促学生及时参加评教活动,并及时将评教结果和异常情况上报质评处。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评教。本着对学校、教师和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评教指标内容,客观公正地选择评价等级,不允许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评教。

第十四条 鼓励师生对学生评教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对评教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报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评教结果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定期的学生评教工作完成后,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对评教异常数据,按照一定的统计要求剔除后对有效评教数据进行统计。任课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以学生给出的统计平均分,作为该门课程的实际得分;不同课程则采取加权平均方式,作为教师该学期的学生评教成绩。

第十六条 定期的学生评教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 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中等”,60分(含)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质评处将在不同层面和范围内反馈和公布学生评教结果,向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汇报所有教师的学生评教结果,向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反馈本单位教师学评教结果。教师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本人的评教成绩和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评教结果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提供参考。对各教学单位学生评教成绩排名后5%的教师,质评处将安排校级教学督导进行鉴定性评价,经核实确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质评处将及时向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反馈信息。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要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和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切实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对学生评教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质评处提出查询,质评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评教结果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给予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

 

附件【附件1.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理论课、理实一体课).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实验课).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渭南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表(体育课).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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