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评学管理办法
渭师院发〔2021〕 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评学是高等学校切实保障和全面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教师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学习状况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对课程教学的质量监控,强化对课程教学的信息反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加强教学协同配合,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行教师评学制度,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师评学活动。为确保教师评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评学是任课教师对修读所授课程学生学习成效的总体评价。教师评学的主体是全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所有专兼职教师,教师评学的对象是任课教师所授必修、选修课程的全体学生,教师评学的内容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
第二章 教师评学目的
第三条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标准和要求,构建教与学双向反馈机制。
第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追求进步,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意志品质。
第五条 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提高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教师评学组织
第六条 教师评学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处(以下简称“质评处”)负责组织,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质评处每学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持续开展教师评学工作。
第七条 教师定期评学工作依托渭南师范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各教学单位负责学院专兼职教师定期评学工作的宣传组织、过程监控、结果反馈、材料上报等工作。每学期第15-16周,任课教师在评学系统完整填写教师评学表,对授课班级进行评价并自愿留言,提出学习情况分析及教学改进建议。
第八条 教师不定期评学在每学期课程开始四周后进行,重点评价学生的班风学风、学习态度,以及参与课程学习的过程和表现。各教学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存档教师评学结果,同时将评学结果反馈给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作为班级考核和学生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师评学表、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教师评学结果经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把关,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质评处。
第十条 质评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师评学结果进行全面汇总、统计和分析,撰写学校教师评学情况分析报告,将教师评学结果反馈给各教学队伍,同时报送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全面推进教学改革和优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教师评学指标
第十一条 质评处负责制定《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评学表》(见附件)由10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10分,总计100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每项评价指标按照优秀、良好、中等、不及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打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8.9分为“良好”,6分(含)至7.5分(不含)
为“中等”,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十项评价指标的评分累计为教师评学总得分。教师评学结果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中等”,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教师评学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反馈教师评学情况,结合教师评学统计结果,针对教师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学生共同探讨提高学习成绩的办法和途径。
第十五条 每位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客观、公正、认真填写教师评学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评学工作。评学工作完成度,将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师评学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将作为教学工作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评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