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
渭师院发〔2021〕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陕西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据,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两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各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二级学院要依据《国标》和《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第三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七条 评价对象。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评价。评价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定位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具有本专业办学特色,是否对毕业生就业的专业领域、职业特征、职业定位和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有清晰合理的描述。
第八条 评价主体。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校级督导、院级教学督导、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在校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见习实习实践实训单位、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各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可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外部评价可以通过应往届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企)业专家、学生家长等进行,内部评价可以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校生等进行。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方式,来收集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相关评价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年或每四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各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来微调专业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和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学校每四年组织一次专业目标修订,形成“四年一次大修订、一年一次小调整”的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制度。
第四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针对专业课程体系。评价课程体系的构成,是否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是否能够全面支撑毕业要求的观测点;课程体系中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观测点,是否能够对应并可落实;课程开设的先后关系、开设学期、课程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各门课程的学分、学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或评估标准等。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生、学院教学督导、同行专家、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 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直接责任人。各教学单位成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主要成员由各教学单位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辅导员、毕业生、校外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定性评价为分别向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定量评价可依据观测和收集数据进行,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课程体系评价数据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每年或每四年进行一次,与培养方案及毕业要求修订政策相一致。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国家政策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专业负责人组织收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数据,确定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
各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专业层面负责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运用。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基础保障和依据,是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将被直接用于对毕业要求达成支撑的持续改进,从而形成“评价反馈-持续改进-反馈评价”的闭环质量监控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各教学单位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至少保存六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