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渭师院教〔20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校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计划、组织、运行、监控、保障全过程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质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教学事故及涉及教学事故的相关人员,包括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类、考核类、管理类、保障类四个类别。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依据《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标准》中未涉及或未列举的行为或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其中的相近条款提出意见,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启动教学事故核查的基本依据:校内外人员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在教学检查(评估)中发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检查(评估)专家组反馈等。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教学事故有关信息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按岗位职责核查到人,要求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当事人为外聘人员的,聘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当事人对所在单位的调查有配合的义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查明原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研究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明确拟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填报《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4)三级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认定;二级、一级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复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三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在事故认定的次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绩效工资。
(2)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评优,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在事故认定的次月,扣发当事人1个月绩效工资。
(3)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评优、晋升职称。从事故认定的次月起,扣发当事人2个月绩效工资。
(4)当事人屡次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事故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进行党纪、政务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对本单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超过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以上的,对所在单位负责人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教学事故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管理不到位有关的,视情节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年终扣发所在学院教学奖励绩效的1%—3%。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一般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不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修订)》(渭师院教〔201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标准
2.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