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渭师院教〔2016〕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广大优秀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考核标准和待遇与其他课程一致。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课程
第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按所属学科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创新创业类、艺术体育类、教师教育类、地方文化类、“互联网+”等。同时积极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五条 学校将通识教育选修课统一纳入人才培养体系中。
第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全校设置100门左右,由教务处组织教师申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进入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库。
第七条 为了确保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质量,课程库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八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18学时,计1学分。
第三章 开课教师
第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十条 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所开课程教学资料齐备(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开设1门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二条 根据培养方案规定,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取得6个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其中文科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1学分、体育艺术类公共艺术教育课程2学分;理工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1学分、体育艺术类公共艺术教育课程2学分;艺术类各专业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类1学分、体育艺术类公共艺术教育课程2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选修课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选课系统选课。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准更换、退选。
第十四条 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课程停开,选修该课程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选其它课程。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特点,上课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授课要求与学生上课要求同我校其他课程相同。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选修课的学生上课及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等而确需调课的,应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师负责通知选课学生,所缺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补课。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本人再次开课的依据。
第十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时费,由学校拨付至教务处,教务处按照课时量发放给上课教师。
第六章 教材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教学需要,选用教育部指定教材或经学校教材委员会同意使用的自编教材,也可使用教师自编的课程讲义。如确需购买教材,任课教师应在申请开课时提出,由学生自愿购买。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采取考试(闭卷、开卷)、小论文、报告、口试、制作等多种方式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申请开课时说明,在学生网上选课时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获准选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学生缺勤达1/4以上(含1/4)学时者,或同一上课时间选修一门以上课程者,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计入补考门次,不进行补考,但所选课程的学分记入选修者已选课程总学分之中。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参加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