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渭师院教〔2016〕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及学校工作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测试机构
第一条 渭南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对全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学校语委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二条 渭南师范学院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是学校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校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接受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采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统一测试。
第二章 测试标准和大纲
第三条 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划分普通话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按照该标准规定,普通话等级自上而下分为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分为甲、乙两个等次。
第四条 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是全国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大纲。该大纲是编写普通话培训教材和拟制测试试题的依据,是实施测试、评定等级的依据,也是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三章 测前准备
第五条 凡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均应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一般采用网上登录“教学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报名时仔细核对本人信息各项内容和本人照片,确保信息真实、正确无误后方可报名。
第六条 普通话网上报名完成后,以学院为单位向语委办报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财务处缴费单,等待语委办工作人员发放核对信息表以后学生认真核对信息。若检查信息有误,则由各学院通知信息有误的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390*567规格的蓝色底版电子彩照到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进行修改。
第七条 语委办根据报名情况,上报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经省语测中心审批通过后,我校方能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国家级和优秀省级测试员进行短训,并对应试人员进行测前辅导培训,内容包括测试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以保证测试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每位参加普通话考试的学生必须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九条 所有普通话测试时间均按照参加考试学生的课表,选择学生无课时间进行测试。
第四章 测试员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所有测试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并由省语测中心录入国家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语言文字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第十二条 测试员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和常用国际音标,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第十三条 测试员必须严格按统一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测试,综合评议,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四条 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试题,不得随意改变测试成绩。
第十五条 测试员应秉公办事,公正打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借测试机会收受或索要礼金、礼品或纪念品,不得向受测人员提出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级测试员要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起带头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省级测试员应接受国家级测试员的指导,有不同意见应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测试员应在本单位、本职岗位上带头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安排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十八条 测试员必须参加测前短训,不参加学生考前培训者则不能上岗。
第十九条 测试员任期三年,待聘用期满则需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聘用申请表》,并向校语委提交申请,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审批准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条 测试员在评分时,将接受省级国家级测试机构监测,若测试员之间评分分差超过3分,将另外增加1名测试员对本次测试进行复测,全部任务评审完成后,省语测中心将安排统一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测试员有批量评分误差,省语测中心将责令对本批任务和相关测试员统一处理,考生最终成绩以省级语测中心复审后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测试员完成测试工作之余,须参加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或校级研究课题,每年须发表1篇以上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论文(须为第一作者),并完成“年度总结”。
第五章 应测人员
第二十二条 应测者应试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未带证件或证件上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测试。
第二十三条 应测者应按以下流程完成测试:考试签到—候测—现场采像—备测—测试—离场(具体安排请查看第六章 普通话测试)。
第二十四条 测试结束后及时从后门出口离开考场,不得向测试员询问测试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测人员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逗留。
第二十六条 应测人员不得请他人代考,也不得替他人考试,一经发现,即取消本次测试的成绩及一年内全国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六章 普通话测试
第二十八条 应测者候测期间携带身份证领取准考证,在进入测试室时须穿好鞋套。
第二十九条 应测者须听从安排,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候测室,进行排队签到,并配合工作人员对证件和照片进行核对,同时正确填写有关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应测者进入备测室时,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采像,若有替考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测者进入备考室后,进行抽题,并认真听工作人员宣布注意事项,观看考题时,不得与他人交谈,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三十二条 应测者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规定的测试室,阅读注意事项、戴好耳机在计算机的提示下按试卷顺序和要求逐项测试。
第三十三条 应测者进入测试室后,考试现场将进行全程监控、录像,采用机考形式,不得夹带、采用电子设备搜索答案,若发现,一律视为作弊。
第三十四条 机考全部结束后,考生可获知前三题成绩,后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从指定出口离开考场。
第七章 测试成绩及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机考测全部试结束后,考生可查询到前3题成绩,随后测试员将对第4题进行测评。
第三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1-2个月内,学校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向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提出验印申请,省级复审需30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语测中心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审查期间,若出现测试任务偏差过大,则取消或者整体降低本次测试成绩;根据相关普通话测试文件精神,取消测试员或测试站的测试资格。
第三十八条 测试成绩为一级甲等者须送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并加盖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测试成绩为一级乙等者全部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测试成绩为二、三级者由各测试机构负责复审。
第三十九条 测试证书上发证单位为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加盖红色印章,照片上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钢印,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以学院为单位领取,每次负责领取者需要签名登记、填写领取日期,以防出现纰漏,随时进行核对查找。
第四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证书遗失,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在距测试日期不超过两年的,可向省级语测中心申请补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