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办法
2025-02-17 09:17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保证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及专业认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是指根据教育目标和市场需求,设计一套系统的教学计划和管理规范,以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则是指在原有方案基础上,根据新的需求、反馈或研究成果,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普通本科专业、专升本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章 制(修)订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制(修)订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人才成长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将促进学生的成长作为教学设计、组织、实施的依据和追求,以学定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坚持需求导向,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找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5.坚持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等要求,科学设计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七条 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关系矩阵、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及对应教学环节、课程(环节)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矩阵、学制、修业期限、授予学位、主干学科、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表等。具体内容根据每次修订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规范。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

1.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在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修订的依据、原则、要求,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内容结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二级学院实施修订工作。

2.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组,组织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安排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起草工作。

3.各专业广泛调研就业岗位对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吸纳本专业教师、用人单位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意见,结合原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评价结果,撰写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组织本专业团队讨论,聘请行业专家和外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应学科领域专家(至少2)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和完善。

4.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汇总论证材料形成论证报告,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定稿,二级学院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应的论证报告报教务处。

5.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改意见,二级学院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6.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即成学校的法定文件,二级学院遵照执行。

第十条 二级学院在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1.二级学院依据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把毕业要求逐条地落实到教学大纲中,明确课程教学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

2.二级学院将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教务处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每个学期,向二级学院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核对并分解落实教学计划,编排课表。

第十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微调人才培养方案的,必须在新学期排课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附调整后的完整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未按照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进行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结合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意见,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修订提出建议,为下一轮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 各专业对每届学生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评价周期为4年。结合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安排,持续改进各项工作,保证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二级学院组织教学督导开展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完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达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等工作,并进行有效反馈,促进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评价的细则,定期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综合性评价或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矩阵等相关环节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和持续改进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渭南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与实施办法》(渭师院教〔200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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