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体育代表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3-31 17:35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文件

 

 

渭师院教20194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

大学生体育代表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体育代表队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19年1月3日

 

 

 

 

 

 

 

 

 

 

 

 

 

 

 

 

 

 

 

 

 

 

抄送: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渭南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体育代表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学生体育代表队(以下简称代表队)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区域社会体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队管理

1.代表队工作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体育学院具体管理,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

2.体育学院成立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教练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体育代表队组建、教练员选聘、领队安排、日常训练、竞赛、赛后资料收集等各项事务。

第二条  代表队编制

1.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比赛安排,结合学校近年来学生体育竞赛成绩,组建长期训练代表队和短期训练代表队。

2.长期训练代表队:田径、足球(男、女)、篮球(男、女)、排球、乒乓球、健美操队、羽毛球、武术、定向越野等。

3.短期训练代表队:轮滑、攀岩、越野滑雪(轮滑)、柔力球等。

4.代表队人员组成:领队1人,教练员1-3人,队医1人(附属医院安排),酌情安排工作人员1人,运动员人数由体育学院根据比赛参赛人数决定。

第三条  运动员人数与选拔

1.各项目所选拔运动员须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热爱学校,吃苦耐劳,敢于拼搏,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各项目运动员均由教练员按编制人数及实际情况在大学生中选拔。

3.运动员的兼项或跳槽问题,由教练员之间协商解决。

第四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

1.体育学院根据运动队的训练水平或上届比赛名次,确定代表队报名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

2.凡上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有资格报名参加本届比赛。

3.凡上届比赛未进入前八名的运动员或新入选的运动员,经体育学院正式测验成绩达到上届前八名者,准予报名;未达到者不予报名。

4.从代表队成立次年起,连续两届未进入省高校前八名或在地市级比赛中成绩不佳的代表队,解聘教练员,参赛事宜由体育学院酌定。

第五条  代表队训练规定

1.各代表队每学期训练15周,每周训练2次。

2.日常训练由体育学院具体管理,实行签到制。

3.各代表队在开学初1周内将训练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照训练计划对代表队训练进行检查。

第六条  教练员选聘与管理

1.教练员选聘原则

1)各代表队的教练员由我校专业教师或聘请校外具有专业资质的高水平教练员担任。

2)教练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认真负责,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爱队员,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的专项运动技术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训练知识和比赛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广泛的社会文化知识,善于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富有创新精神。

2.教练员的职责

1)教练员是代表队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训练及比赛的相关事宜。

2)拟订任期内任务指标,选拔确定队员。

3)根据竞赛任务及时间安排,制定训练计划,科学安排训练,填写训练日志。

4)根据比赛项目,及时提交训练及比赛所需器械、服装、运动鞋的型号、规格、数量信息。

 3.体育学院办公室负责教练员日常工作管理,建立教练员档案。

    4.教练员带队外出比赛期间,要以身作则,维护学校声誉,严格要求队员认真参赛,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赛风和队风。发生违纪、罢赛、打架事件等不文明行为,教练员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训练补助与参赛经费

1.教练员每次训练计2个实践教学工作量。

2.参加全国和省部级比赛期间,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0元,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按学校出差费标准执行,从学校体育维持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运动器材、服装使用规定

1.各代表参加比赛所需服装、运动鞋、器材均由体育学院研究后酌情购买,适宜重复使用的服装、运动鞋,赛后由体育学院收回保管。经研究无需新购置的,由代表队队员向体育学院申请借用,赛后归还。

2.丢失的运动服、体育器材,由使用者本人折价赔偿。

3.比赛所需运动器材、服装的购置,从学校体育维持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比赛获奖奖励标准

参加全国和省部级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校长奖”评选办法(修订)》《渭南师范学院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文体竞赛活动奖励办法(修订)》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