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师院教〔2012〕151号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经2012年11月9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12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即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各专业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于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者,经学生本人于开学报到前申请,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周时间;其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第十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原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取得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并持学生证到就读专业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环节),学生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由课程所在学院将成绩登录上网,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每门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计算。因课程要求需调整比例者,经课程所在学院审定,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对于重修者,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协调安排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重修,或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研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后,计入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有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由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办理缓考手续,放假期满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一次考试。
第十七条 凡未取得考试资格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凡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总学分1/4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处理。
(二)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校外人员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考试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一)累计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无平时成绩者;
(三)一学期该门课程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在学生成绩册上认真记载平时成绩、考试考查成绩,成绩不得涂改。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册一式两份,由登分教师签名后,按规定手续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另一份连同试卷分析一并送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由代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在每学期放假前后完成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工作。成绩登录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者,任课教师须写出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教务科工作人员根据卷面实际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改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必须达到成绩合格,拿到相应的学分。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残疾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批准后,由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安排上“体育保健课”。任课教师根据其上课情况考核评定其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职(专科)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本科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两年病休者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到教务处领取《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变动表》,按要求逐项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得学分三分之一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开学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学籍管理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或节假日收假后,正式上课的第一天上午,各学院要检查学生到校上课情况,并向教务处书面上报各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旷课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必须按以下审批手续办理: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事先陈述理由,并亲自办理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超过两天者,应附必要的证明。病假: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若当天不能请假时,必须在三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病、事假一天内者经班长同意,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批。请假手续办完后,请假条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销假与续假:学生假满后,必须按时上课,并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如不能按时到校上课需续假者,必须申述理由,并附证明,续假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四十六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干事负责考勤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日志》,每周周末汇总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课情况,在本班公布,经辅导员审阅后,在下周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学院办公室。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学生考勤的同志,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做出记录,及时向所在学院院长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旷课(包括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上课数计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应根据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两次按一课时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补办。学生最后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习期满后发给结业证:
(一)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旷考、作弊或有考试不及格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三)毕业班学生历年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旷考作弊等以零分计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毕业清考,毕业清考时旷考、作弊或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旷考、作弊者。
第五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对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未授予相应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通知书包括不授予学历证书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依据材料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渭师院教〔2005〕126号文)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