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制度
2014-09-01 14:33   审核人:

渭师院教〔2012〕152号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制度》经2012年11月9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12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效果,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考试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全校的考试工作由学校主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学院(部)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负责本单位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三)负责监考人员、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辆的调度与协调。

(四)负责办理试题印刷相关手续。

(五)负责审核学生成绩,检查监督各学院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六)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七)负责组织校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全校考试工作。

第五条 课程所属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选聘命题教师,负责试题的审批、保管、印制和分发。

(二)协助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三)选聘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形成评阅试卷分析报告。

(四)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五)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六)根据学生所在学院(部)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场编排,试题的保管和分发,学生准考证的办理、分发。

(二)负责派出监考人员,并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三)负责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

(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审批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五)负责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六)负责学生成绩单的汇总、保管和报送,负责学生成绩的查询。

(七)组织本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七条 考前成立学校、学院(部)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各学院(部)院长,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学院(部)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广大教师、学生的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考试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试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学生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教务处、各学院(部)应利用标语、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营造诚信、严肃、公平的考试氛围。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要求

第九条 考试的范围包括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正常补考(缓考)和毕业清考。

第十条 课程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课程论文(设计)等。笔试考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信息及取消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一)累计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无平时成绩者;

(三)一学期该门课程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考试的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由开课学院负责,并对试题质量负责。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 开课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校外出题、集体命题等。对于期末考试,每门课程须出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及评分要点),两套试题的质量和数量、深度和广度应是相当的,可以互相代换。试题须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签名后方可印制。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一套作为该课程的补考用题。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如第一套试题出漏题等现象时,则启用第二套试题(补考试题另出)。课程考试试题一般以一百分为满分,对有创见的答卷,可给超满分,如一百二十分。对超满分要经过讨论,不能草率决定。

第十六条 凡使用相同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开课学院应尽可能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鼓励采用教考分离。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流水阅卷。

第十七条 试题应按各学院统一规格的试题纸打印清晰(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分人签名的空格),填写《试题审批登记表》,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方可印制。

第十八条 命题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题库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试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题量应考虑这一时间限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时间安排:考试时间安排在放假前一周内进行。

夏:上午 8:30——10:30 下午:3:00——5:00

冬:上午 8:30——10:30 下午:2:30——4:30

第六章 试题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试题应绝对保密,并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和保密责任制度。试题交接、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必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各环节的教师、试题保管人员和试题印刷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负责,杜绝试题泄密事件。若发现试题泄密,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由课程所在学院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印制完成的试题由各学院(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前清点份数,分装、密封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注明考试科目、使用班级、应考人数、考试时间、地点等内容。考试完成后应及时将试卷移交课程所属学院(部)指定人员。

第七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报送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或考试课的分数,均按百分记。学期总成绩的评定比例,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占80%。因课程要求需调整比例者,经课程所在学院审定,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凡没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各学院要追究责任,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教师阅卷应用红色笔,打正分,给出各得分点的小分和各题总分,并在试卷上签名。采用流水阅卷的课程,阅卷教师应在每道大题的相应位置签名。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对所带班级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试卷分析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后与成绩单一并交课程所属学院。

第二十七条 实行集体流水阅卷的课程,由课程所属学院对该课程成绩进行抽查、分析,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的成绩分析报告和教学改革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并按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登陆,生成《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经教学院长签字后随试卷存放、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份报送教务处。补考成绩报送程序同上。学生毕业后,学生所在学院以班为单位将当年毕业生《渭南师范学院学业成绩总表》打印、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时任课教师须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考试记录、试卷等资料,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到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更改。

第三十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人员收到任课教师报送的《渭南师范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后,应及时审查成绩表,对旷考、考试作弊、缓考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期结束时,各学院应将收齐的试题、试题审批登记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试卷分析报告、考场记录、成绩单等材料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八章 补考、毕业清考

第三十二条 补考的对象为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缓考者,旷考者一律不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考场,教务处组织定期完成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补考试题一律启用上学期期末考试的第二套试题。

第三十五条 公共课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场由开课学院安排,并负责组织监考等相关考务工作。其他专业课课程由各学院进行安排,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考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协调和巡视。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打印、公布本学院补考学生名单,负责将补考日程、地点时间通知到补考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 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第三十八条 若学生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考,本课程以零分计,以后再不得参加补考。毕业班学生历年如有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者有缓补考的课程,在最后一学期5月份第2周参加相应课程的毕业清考。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为补考时间。考查课的补考应在考试课程补考前结束。

第四十条 因作弊而补考的分数要登记在补考栏内,正式分数栏内登记不及格的分数。

第四十一条 课程的补考次数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不能随意追加补考次数。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题及相关考试材料。课程考核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及答题纸。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准考证”,组织学生随机抽号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将复习资料、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学生课桌上只能留钢笔、圆珠笔、直尺等考试需要的工具。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考试证认真核对。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考试1小时后,交卷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及时制止、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终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卷,但仍旧坐在原位,待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面,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如实填写,收齐有关原始证据(如学生作弊使用的纸条、书本、多余空白试卷等),连同试卷一起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准考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现场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将本人的准考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试期间学生座位周围不得留有教材、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桌面上不得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学生使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并写上姓名、学号,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齐收回,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试场。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答卷。

(五)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电子、通讯用具。

(六)学生答题应使用蓝色、黑色笔答题,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七)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试题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交卷后不得在教室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考场内学生必须坐在原座位上,待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考生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该课程当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处理。

(二)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该课程当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校外人员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学院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召开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通知学生。

(三)教务处收集各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依据相关程序统一发文备案。

(四)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开除学籍,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以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各环节出现失职、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学校按《渭南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总结与归档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对考试组织、考前宣传、监考、违纪与作弊、卫生环境、命题、阅卷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考试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对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的文件、通知(安排)及试题、试卷等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渭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制度》(渭师院教发〔2001〕130号文)有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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