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2-03-01 14:17   审核人:

专业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改善专业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促成结构与布局合理、互为依托的学科专业群,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专业建设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共同提高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着力点,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专业建设的原则。

   1. 优化结构的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专业整合和结构调整,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2. 分类指导的原则。巩固和改造传统老专业;规范化建设和扶持新办专业;重点建设特色优势专业。

   3. 评建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方针,完善专业评估制度,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提高专业整体水平。

   4. 持续推进的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依据学校各个阶段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二、专业建设规划和内容

   (一)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新专业的申报;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展专业检查评估,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等。

   三、专业建设管理

   (一)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院系为主,实行院系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制。

   (二)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新增专业、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特色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三)各院系要根据自身定位,具体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建设规划,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和管理。一方面要坚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各级特色专业,保持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优势;另一方面要办好新专业,确保新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每个系设1名系主任,1-2名副主任,每个本科专业设1名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系副主任兼任专业建设负责人。

   (五)系主任职责

   1. 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新专业的申报,制定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3. 负责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4. 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5. 负责本系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6. 组织本系的常规教学运行和管理。

   7. 完成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系副主任职责

   协助系主任工作,履行专业建设负责人职责。

   (七)专业建设负责人职责

   1. 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具体负责新专业论证和申报工作。

   3. 具体制定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4. 具体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定。

   5. 具体负责建设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和日常管理。

   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专业建设目标任务

   1. 加强新专业建设,新专业建设四年期满后通过学校专业合格验收,并顺利拿到学士学位授予权。

   2. 提高老专业层次,积极申报校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

   3. 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各专业每年应有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成果。

   (九)专业设置、新专业管理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按照《渭南师范学院专业设置办法》(渭师院教[2006]29号)、《渭南师范学院新建专业管理办法》(渭师院教[2006]29号)、《渭南师范学院专业评估办法》(渭师院教[2006]81号)等文件执行。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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